全市各用人单位及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现就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每位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需的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所需的材料
《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1.2024年度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0.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5%,参保人员个人负担0.3%。
2.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缴纳到账后,职工个人将依法享受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待遇、普通门诊、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病待遇、住院统筹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等相关待遇。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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